閱讀紀錄

隱藏 →
此記錄會在頁面關閉後消失

不定期契約和定期契約有什麼區別?

Answer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差異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契約主要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通常用於有明確期限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不定期契約則適用於具有持續性的工作,包含全職和部分工時員工。

如何判斷契約類型

判斷契約類型主要看工作的性質是否具有持續性。如果工作會持續進行,則通常屬於不定期契約。此外,如果定期契約期滿後,員工繼續工作且雇主未表示反對,則該契約也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

離職預告期的重要性

對於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離職時需要遵守預告期的規定。根據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長度取決於員工在職時間:

  • 在職未滿三個月:可隨時離職,無需預告。
  • 在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需提前十天預告。
  • 在職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需提前二十天預告。
  • 在職三年以上:需提前三十天預告。

務必注意,特休、例假日和國定假日都包含在預告期內。

你想知道哪些?AI來解答

台灣勞動基準法如何區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more

定期契約在什麼情況下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

more

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預告期的長度如何計算?

more

預告期內是否包含特休、例假日和國定假日?

more

判斷勞動契約性質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more

你覺得這篇文章有幫助嗎?

likelike
有幫助
unlikeunlike
沒幫助
reportreport
回報問題
view
1
like
0
unlike
0
分享給好友
line facebook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