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記錄

隱藏 →
此為暫時記錄,會在關閉頁面後消失

「不能勝任工作」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中,包含哪兩層意涵?

Answer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的兩層意涵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然而,「不能勝任工作」並非單一概念,而是包含兩層重要的意涵:

首先,客觀能力不足是指勞工在技能、知識或體能等方面,無法達到工作所要求的標準。這可能因為勞工本身能力限制,或是工作職位所需技能超出勞工所能負荷範圍。

其次,主觀的能為而不為,意指勞工明明具備完成工作的能力,卻因為個人態度、意願或其他主觀因素,導致工作表現不佳。例如,勞工可能因為怠惰、不願配合團隊合作、或是對工作缺乏熱忱等原因,而無法有效完成工作任務。

瞭解這兩層意涵對於判斷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至關重要,雇主在以此為由解僱勞工時,必須審慎評估,並提供相關證據,以避免爭議。

你想知道哪些?AI來解答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中,雇主解僱勞工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more

客觀能力不足如何影響勞工是否勝任工作?

more

勞工「能為而不為」的原因有哪些?

more

雇主如何評估勞工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解僱條件?

more

勞工不配合團隊合作,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解僱理由?

more

你覺得這篇文章有幫助嗎?

likelike
有幫助
unlikeunlike
沒幫助
reportreport
回報問題
view
1
like
0
unlike
0
分享給好友
line facebook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