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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放年終獎金是否受勞基法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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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終獎金與勞基法規範

許多員工關心年終獎金是否為公司必須發放的項目,以及發放金額多寡。經常有人引用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來主張公司有盈餘就應發放年終獎金。然而,勞基法第29條所指的獎金,與一般認知的年終獎金有所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年終獎金的解釋

根據勞動部(前身為勞委會)的解釋,勞基法第29條提及的獎金或紅利,與公司法第235條中公司賺錢分紅的性質相似,但與民間習俗上的「年終獎金」不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將年終獎金歸類為「非工資」,其主要特性為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工資的定義則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

年終獎金的性質

簡單來說,年終獎金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恩惠性的給予,而非強制性的工資。因此,企業是否發放年終獎金、發放的標準和金額,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營運狀況、政策以及與員工的勞動契約或相關協議,而非勞基法的強制規範。

你想知道哪些?AI來解答

勞基法第29條所指的獎金與一般認知的年終獎金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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