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兼職的勞動契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Answer
公司禁止兼職條款的法律效力
在台灣,勞動法規並未明確禁止員工兼職。原則上,員工在不影響正職工作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勞動部指出,雇主不能因為員工兼職而進行懲處,除非兼職行為影響到勞動契約的履行,例如因兼職導致遲到等情況,雇主才能在工作規則中制定相應的處罰條款。因此,公司單方面制定的禁止兼職條款,在法律上不具備絕對的效力。
非競業兼職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兼職可分為非競業與競業兩種。對於非競業的兼職,例如從事與本業無關的美食外送等工作,公司通常不會加以干涉,員工也無需過度擔憂。然而,若是競業兼職,即從事與公司業務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工作,則可能涉及競業禁止的問題。公司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限制員工在職或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公司工作。
競業禁止合約的有效要件
《勞動基準法》對競業禁止合約有明確規定,必須符合多項要件才具備法律效力。若合約內容不符合法定要件,則該合約無效。因此,員工在簽署競業禁止合約時,應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