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雇主解僱勞工的六種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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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解僱勞工的六種情況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分為「解僱」和「資遣」兩種。其中,第12條專指因勞工個人因素導致雇主必須終止合約的情況,此時雇主無需支付資遣費。
六種解僱情況詳述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列出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六種具體情況:
-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提供不實資訊,使雇主誤信並可能因此受損。
- 對雇主、家屬、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勞工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的工作規定,且情節嚴重。
- 故意損耗或洩漏雇主之財產或秘密: 勞工故意損壞公司機器、工具、原料或其他財產,或故意洩漏雇主在技術或業務上的機密,導致雇主受損。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勞工無合理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天。
解僱的時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針對上述1、2、4、5、6項事由,雇主必須在事發後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則不得再以此為由解僱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