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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雇主解僱勞工的追訴期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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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追訴期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若因勞工的因素欲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而不需支付資遣費的情況,其追訴期有所限制。

解僱事由與追訴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列舉了六項雇主可解僱勞工的事由,包含:

  1.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2. 對雇主、雇主家屬等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雇主財物或洩漏營業秘密。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針對上述1、2、4、5、6項事由,雇主必須在事發後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則不得再以此為由解僱勞工。

解僱與資遣之區別

需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將終止勞動契約區分為「解僱」(第12條)和「資遣」(第11條)。解僱是因勞工自身因素導致,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資遣則是非因勞工因素,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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