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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6條對離職預告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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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6條對離職預告期的規定

《勞基法》第16條針對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離職預告期作出明確規範,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職勞工皆適用。重點在於依據勞工在職年資長短,決定需要提前多久告知雇主離職。這項規定旨在保障雇主有足夠時間尋找替代人選,維持公司營運。

離職預告期具體規定

根據《勞基法》第16條,離職預告期依照年資有以下區別:

  • 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工可隨時離職,不需提前預告。
  •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需在離職前十天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需在離職前二十天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需在離職前三十天預告。 此外,預告期間包含特休、例假日、國定假日等。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別

需注意的是,《勞基法》將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指的是沒有明確結束日期的契約,適用於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包含部分工時與全職工作。而定期契約則是指有明確期限的工作,例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若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且雇主未表示反對,則該契約將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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