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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如何看待法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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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對法人名譽的觀點

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是一項相當早期的解釋(早於現行刑法制定),其主要觀點認為,誹謗罪所指的「他人」名譽,應包含法人在內。該解釋並未詳細說明理由,但確立了法人在法律上享有受到名譽保護的地位。此解釋在當時的法律背景下,將法人的社會評價納入考量,使其名譽權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院判決中對法人名譽的不同見解

在法院實務判決中,對於法人是否應受誹謗罪保護存在不同觀點。有些判決認為,誹謗罪旨在保護自然人的名譽,因為名譽涉及個人情感與羞恥心,是法人所不具備的。因此,這些判決傾向於將誹謗罪的適用範圍限於自然人。然而,另一些判決則強調,法人在社會中具有一定的「社會評價」,且此評價與其運營者或成員息息相關,因此法人的名譽應受到保護,構成誹謗罪的保護對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即為一例,該判決認為法人仍是誹謗罪保護的對象。

侵害法人名譽的民事責任

無論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侵害法人的名譽仍可能產生民事責任。即使法院認定法人的名譽不適用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受損害的法人仍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彌補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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