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抽獎的獎金或獎品,在所得稅上屬於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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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抽獎獎金或獎品之所得稅分類
尾牙或春酒抽獎所獲得的獎金或獎品,在所得稅上屬於綜合所得稅中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規定,這類所得需要申報和扣繳所得稅。公司(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獎品或獎金時,需要負責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
在了解尾牙抽獎的稅務處理前,需要先了解「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的區別。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負責扣繳所得稅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通常是公司、機關或團體的負責人。納稅義務人則是應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個人或營利事業,也就是領取獎金或獎品的員工。
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之扣繳規定
針對居住者身分,稅務扣繳規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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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境內居住者:若中獎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公司需要預先扣繳10%的稅款。若中獎價值不超過2萬元,則免預先扣繳,但公司仍需向國稅局申報並填寫免扣繳憑單。若公司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千元,則可免扣繳、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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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無論中獎金額或獎品價值多寡,公司都需要預先扣繳20%的稅款。
公司需要在給付獎金或獎品後的10日內,向代收稅額公庫繳納扣繳稅額,並開立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