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定》,傾銷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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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定,傾銷的定義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定》,傾銷並非單純的「賣得便宜」,而是指出口廠商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國際市場銷售商品,並對進口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價格上的競爭,更涉及對進口國相關產業的潛在威脅。
傾銷的兩大核心要件
要構成傾銷行為,必須符合兩個核心要件。首先是「價格歧視」,指出口價格低於在原產國(出口國)內銷市場的正常價格。這部分需要財政部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價格上的差異。其次是「造成實質損害」,即這種低價銷售對進口國的同類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阻礙了該產業的建立和發展。這兩個要件需要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傾銷行為。
反傾銷措施與產業影響
過去的反傾銷措施多集中於鋼鐵、機械、化工等資本財與工業品,這些產品的價格波動和市場結構較容易量化,因此容易成為反傾銷調查的對象。相較之下,民生消費品與食品類,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較難認定傾銷行為。近年來,中國啤酒因價格競爭力對台灣啤酒市場造成衝擊,台灣釀酒商協會已向財政部申請對中國產啤酒啟動反傾銷調查。申請反傾銷調查時,申請人必須完整描述涉案進口貨物資訊,同時標明出口國、產製國,並列出已知的國外生產者、出口商以及國內進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