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泰山公司認為胡亦嘉親筆簽發的本票足以證明街口金科僅是代為保管款項?
Answer
泰山公司主張胡亦嘉簽發本票的理由
泰山公司認為胡亦嘉親筆簽發的本票足以證明街口金科僅是代為保管款項,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 款項性質為「代收款」: 泰山公司聲稱,根據雙方簽訂的股份買賣協議書,這筆近 14 億元的款項並非街口金科可自由動用的資金,而是「代收款」。該協議書的先決條件是必須獲得經濟部投審司的許可,且無任何法院裁判禁止交易。
- 本票作為關鍵證據: 胡亦嘉在 2023 年 5 月 8 日親筆簽發了一張金額為 13 億 9580 萬元的本票。泰山認為,這張本票可以證明,如果交易條件未能達成,款項理應返還,街口金科的角色僅是代為保管。
- 法院禁令後的資金挪用: 泰山指出,在 2023 年 5 月 12 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該投資案作出「暫時處分狀態」的裁定,明令禁止泰山執行股權投資案。然而,泰山指控胡亦嘉明知法院禁令,仍將款項挪作他用,構成侵占罪。
事件背景與泰山公司的指控
泰山公司與街口金科之間的爭議源於一項股權收購計畫,泰山前經營團隊原計畫以 36 億元收購街口金科約 4 成股權。然而,這項交易案後來被法院判決無效。泰山公司指控街口金科負責人胡亦嘉涉嫌侵占近 14 億元股款,並已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此外,泰山也質疑保管該筆款項的台新銀行未善盡金融監理責任,導致資金被挪用。
街口金科的回應
面對泰山公司的指控,街口金科也迅速發出聲明反擊,強調此事件為單純的民事糾紛,並反控泰山現任經營團隊濫行否認先前簽訂的契約,試圖利用媒體輿論與誣指侵占,來影響正在進行的二審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