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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第20條對新進員工體格檢查的強制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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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第20條對新進員工體格檢查的強制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20條明文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這項規定表示所有新進員工在入職時都必須提供健檢資料。此項法規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健康,確保雇主能夠適當安排工作,並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健檢種類與目的

在職勞工的健康檢查主要分為三種: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這些健檢的主要目的包括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透過這些檢查,雇主可以更了解勞工的身體狀況,進而提供適當的工作環境與條件。

雇主責任與勞工權益

勞工健檢是法律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為勞工辦理的事項。事業單位對於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期限及項目的檢查結果,必須依法進行紀錄保存、處理及利用,無需另經勞工書面同意。同時,雇主也必須保障勞工的隱私權,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若公司未提供健康檢查,依《職安法》可被處以罰鍰,而未參加的勞工也可能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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