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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建議企業在申請台版晶片法案時,應注意哪兩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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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對申請台版晶片法案的建議

資誠(PwC Taiwan)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企業在申請「台版晶片法案」(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及第 72 條)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項重要事項:

申請時程與文件準備

企業應於每年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以利審查適用資格條件。同時,需備妥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等相關資料。

資格不符時的變更聲明

公司在申請時,應一併聲明,若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 10 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 10 條之 1 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若企業未事先聲明同意變更適用,則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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