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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員工,預告期間的長度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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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預告期間長度計算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員工時,預告期間的長度取決於員工在職年資。具體規定如下:

  • 工作滿 3 個月但未滿 1 年者:雇主應於 10 日前預告。
  • 工作滿 1 年但未滿 3 年者:雇主應於 20 日前預告。
  • 工作滿 3 年以上者:雇主應於 30 日前預告。

雇主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提前告知員工資遣事宜,給予員工緩衝時間。若雇主未依規定提前預告,則需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給員工。

預告期間的權益與注意事項

在預告期間內,員工享有請「謀職假」的權利,以便尋找新工作。謀職假期間,員工的工資照常給付,但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此外,雇主在資遣員工時,除了預告期間工資(若未提前預告)外,還需依法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雇主應注意,資遣員工需符合法定要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免產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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