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然而,「不能勝任工作」並非單一概念,而是包含兩層重要的意涵:
首先,客觀能力不足是指勞工在技能、知識或體能等方面,無法達到工作所要求的標準。這可能因為勞工本身能力限制,或是工作職位所需技能超出勞工所能負荷範圍。
其次,主觀的能為而不為,意指勞工明明具備完成工作的能力,卻因為個人態度、意願或其他主觀因素,導致工作表現不佳。例如,勞工可能因為怠惰、不願配合團隊合作、或是對工作缺乏熱忱等原因,而無法有效完成工作任務。
瞭解這兩層意涵對於判斷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至關重要,雇主在以此為由解僱勞工時,必須審慎評估,並提供相關證據,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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