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面對通路退貨時,收入認列方式會根據其商業模式和與通路之間的協議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若企業將商品寄銷於通路,即使已開立發票,在通路實際售出商品前,企業都不能認列收入。此時,櫃位上未售出的庫存仍屬於企業的存貨。只有當通路成功售出商品時,企業才能將其認列為收入。
即使企業可以先將商品銷售給通路並認列收入,但若通路具有強勢地位,要求供應商無條件接受退貨,那麼企業就需要根據歷史退貨率來提列退貨損失。例如,若歷史退貨率為 30%,則企業需提列相當於銷售額 30% 的退貨損失,作為收入的減項。換句話說,企業最終只能認列扣除退貨損失後的淨額收入,而非原始銷售額。
若企業透過經銷商銷售商品或服務,經銷商會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此時企業應認列扣除佣金後的淨額收入。經銷商抽佣類似於銷貨折讓,因此企業只能將實際收到的金額認列為收入,而非開立發票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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