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雇主為何會需要訂定試用期? | 經理人

企業雇主設立試用期的原因

企業雇主設立試用期,主要原因在於正式僱用新進員工前,僅能透過面試形式初步了解其學經歷,難以確認員工是否真正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透過試用期,雇主可以在實際工作情境中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適應能力和團隊合作等面向,作為正式聘用的參考依據。

試用期與勞動契約

即使《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勞雇雙方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約定試用期間是被允許的。這並不表示《勞基法》不適用於試用期,而是雙方可以基於契約自由精神,先行約定試用契約。在試用期間,勞雇關係仍然成立,因此《勞基法》的相關規範仍然適用。

試用期的本質

對於試用期的性質,有一種觀點認為是「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與「正式勞動契約」有所不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本質上的差異。無論哪種觀點,都強調了試用期在本質上仍屬於僱傭關係,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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