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勞動基準法》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分為「解僱」和「資遣」兩種。其中,第12條專指因勞工個人因素導致雇主必須終止合約的情況,此時雇主無需支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列出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六種具體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針對上述1、2、4、5、6項事由,雇主必須在事發後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則不得再以此為由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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