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若因勞工的因素欲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而不需支付資遣費的情況,其追訴期有所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列舉了六項雇主可解僱勞工的事由,包含:
針對上述1、2、4、5、6項事由,雇主必須在事發後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則不得再以此為由解僱勞工。
需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將終止勞動契約區分為「解僱」(第12條)和「資遣」(第11條)。解僱是因勞工自身因素導致,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資遣則是非因勞工因素,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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