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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中,雇主資遣勞工的五種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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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資遣勞工的五種情況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分為「解僱」(第12條)和「資遣」(第11條)。資遣指的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勞工雙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約無法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下,雇主終止合約需支付資遣費。

資遣的五種情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可以合法資遣勞工的情況有以下五種:

  1. 歇業或轉讓: 公司停止營業或將業務轉讓給他人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公司出現虧損或需要縮減業務規模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天災,導致停工超過一個月。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公司業務性質發生變化,需要減少勞工,且沒有適合的工作可以安排給原勞工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無法勝任其所擔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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