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員工為責任制,公司在某些情況下仍需支付加班費並提供休假。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及第 84 條之 1 的規定,特定行業如房仲業,在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適用責任制,允許勞雇雙方協商工時。
並非所有行業都適用責任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適用對象主要分為三類: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工作。這些人員的工作時間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但仍須符合特定條件,以防止責任制被濫用。具體條件包括:
即使是責任制員工,雇主仍應給予適當的休假。此外,超時工作也應依法給予加班費。勞雇雙方應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但工時並非無上限,加班費的給付與否也應以雙方書面約定為準。若雇主非法實施責任制,員工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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