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契約未明文約定的情況下,企業是否仍應發放年終獎金? | 經理人

勞動契約未明文約定下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

在台灣,年終獎金的發放是許多企業主與員工在農曆年前關注的焦點。當勞動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時,企業是否仍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取決於獎金的性質。若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例如保障年薪的一部分(通常為1至2個月),則構成工資的一部分,企業有給付義務。反之,若屬於恩惠性給予,則勞工原則上不具請求權。

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考量因素

即使勞動契約未明文約定,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仍應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從人情層面來看,建議企業至少發放一個月月薪,以滿足員工過年所需。此外,參考同業水準,提供略高於市場行情的年終獎金,有助於提升員工的穩定度,降低年後離職的風險,並建立良好的雇主品牌。

年終獎金發放策略與員工滿意度

企業在決定年終獎金的發放金額時,常面臨如何平衡公司盈利與員工期望的難題。有企業主張應與員工同甘共苦,依公司營運狀況調整獎金;也有建議應將公司年度獲利的特定比例(例如10%至15%)作為年終獎金。同時,公司內部可能出現依據KPI、職等、部門或個人績效、配合度等不同標準來決定獎金的聲音。這些因素都顯示,年終獎金的發放是一項複雜的決策,需要企業主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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