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請假時,應優先使用哪一種假別? | 經理人

員工請假時的假別優先順序

根據現行勞動法規,員工請假時應優先使用加班所累積的補休時數。這是因為補休是員工額外工作時間換來的,具有其特殊性。若員工的補休時數不足以支付所需請假時間,則可接續使用特休假。

補休與特休的差異

補休是員工加班後選擇以休息代替加班費的機制,其時數應與加班時數相等。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但不得超過特休年度。特休則依勞基法規定,年資越長者享有的天數越多,由勞工自行排定,但雇主在有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時,可與勞方協商調整。

補休的法律基礎與權益保障

勞工選擇補休而非加班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請補休期間,雇主不得扣薪或扣發全勤獎金,以確保勞工權益。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予補休或加班費,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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