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雇主可以在四週的範圍內彈性安排例假,不必嚴格遵守每七天休息一天的原則。然而,這種彈性安排並非沒有限制。雇主必須確保勞工在每四週內至少有四天的例假,這表示勞工有可能會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隨後必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來平衡。
要實施四週變形工時,雇主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這是為了確保勞工的權益受到保護,並且工時的安排是經過勞資雙方協商的結果。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雇主就不能隨意變更勞工的例假安排。
即使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勞工的健康和安全仍然是首要考量。雇主不得濫用這種彈性,讓勞工過度勞動。勞工有權拒絕不合理的工時安排,並且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