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績效獎金是否為勞動契約中的「經常性」給予? | 經理人

如何判斷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中的「經常性給予」?

判斷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中的「經常性給予」的關鍵,在於確認該獎金是否被明確納入工作契約或薪資結構中。若公司在工作契約中載明保障年薪,例如「保障年薪 14 個月」,則年終獎金可被視為薪資的一部分。即使員工離職,雇主仍有義務支付這部分薪資。此外,如果公司有明確的績效獎金制度,例如「業績破 50 萬可抽成 2%」,且該獎金與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品質直接相關,則應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經常性給予」的法律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雇主不得任意扣發薪資。如果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若刻意扣發,將面臨兩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鍰。然而,年終獎金屬於公司年度盈餘時發放的獎金,具有鼓勵性質,並非強制給予。因此,如果員工特別在意年終獎金,建議在獎金入帳後再提出離職。

離職預告期與離職方式

員工若明確向雇主表達離職意願,無論是透過口頭、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電話,都可視為有效的離職,無需雇主同意。離職預告期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依員工年資長短而有所不同:年資低於 3 個月者可直接離職;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需 10 天前預告;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需 20 天前預告;年資 3 年以上者,則需 30 天前預告。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