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將「繼續性」工作錯誤簽訂為「特定性」定期契約,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 經理人

雇主誤簽「繼續性」工作為「特定性」定期契約之法律後果

當雇主將本質上屬於「繼續性」的工作,錯誤地以「特定性」定期契約簽訂時,將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文規定,只有在工作不具備「繼續性」時,才能簽訂定期契約。如果雇主將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的「繼續性」工作,誤簽為「特定性」定期契約,將被視為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此時,依據法律,該定期契約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意味著,即使契約上載明了期限,該契約在法律上仍被認定為沒有期限的契約。

雇主若要終止契約,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一旦定期契約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契約,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例如: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或第12條(例如:勞工有重大違規行為)的規定。如果雇主未符合這些法定事由,就不得任意解僱勞工。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構成違法解僱,需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甚至可能被要求回復勞工的職位。

勞工可主張權益,尋求法律途徑

面對雇主將「繼續性」工作誤簽為「特定性」定期契約的情況,勞工可以積極主張自身權益。首先,勞工可以向雇主明確表達自己的立場,並要求將契約更正為不定期契約。若雇主拒絕更正,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第三方的協助。如果調解不成,勞工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依照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勞工在遇到此類情況時,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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