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除了薪資所得外,還有許多其他類型的所得需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綜合所得稅的課徵對象是個人在一定期間內,來自台灣境內及中國地區的各類所得總額。
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收入,在所得稅申報時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應稅的所得類別相當廣泛,大致可分為利息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他應稅所得還包括銀行存款、公司債等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公司股東所分配的股利,以及合夥事業的盈餘分配。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或是著作權的權利金,從事農業、漁業等生產者的收入,買賣房地產、股票等所賺取的利潤,參加比賽或抽獎獲得的獎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以及不屬於以上類別的所得,像是公司福委會的補助金或檢舉獎金。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