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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包含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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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的組成項目

所得總額指的是個人在特定期間內,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的所有收入總和。在台灣,如果個人設籍於台灣且有居住事實,則來自台灣和中國的所得(不含港澳)都必須納入所得總額計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總額的 10 種主要類別

  1. 薪資所得:包括薪水、工資、獎金、津貼等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
  2. 利息所得:存款利息、債券利息等因資金借貸而產生的收益。
  3.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分配到的股利、合夥事業的盈餘等。
  4. 執行業務所得: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的收入。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專利權、著作權等收入。
  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農民、漁民、畜牧業者、林業業者、礦業業者等從事生產事業的收入。
  7. 財產交易所得:買賣房屋、土地、股票等財產所產生的利得。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與給與:參加比賽、抽獎等活動所獲得的獎金或獎品。
  9. 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遣費等因離職而獲得的給付。
  10. 其他所得:例如公司福委會的補助、檢舉獎金等不屬於以上九類的收入。

特例:家庭日常使用物品的出售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所得總額。例如,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等所獲得的收入,通常不需課徵所得稅。但若以營利為目的,或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則會被歸類為「營利所得」,需要納入所得總額計算。

所得稅的計算方式

所得稅的計算涉及多個步驟,簡單來說,是將上述各類所得加總,扣除免稅額和扣除額後,再乘以適用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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