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詳細規範了勞工在何種情況下,因職業災害可獲得勞工保險給付。其中,通勤災害的範圍廣泛,涵蓋了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出差、參與雇主指派的活動、外出用餐,甚至因公受傷往返醫療院所等情況,皆可能被納入職業災害的保障範圍。要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仍需符合特定的關鍵要件,以確保事故與職業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而非單純的個人意外。
職業災害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定義:一種是雇主需負擔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另一種是由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現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範)。這兩者對職業災害的範圍界定略有差異。實務上,多數情況下,勞工既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也可向雇主請求補償,但雇主可主張扣除勞保已支付的部分(即「抵充」)。少數情況下,勞工雖可領取勞保給付,但可能無法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
過去曾有勞工下班途中購買早餐發生意外,經法院認定符合當地生活習慣而判為職災的案例,顯示了實務上對於通勤災害認定的彈性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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