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主要需符合事故與工作相關的基本原則。法律上對職業災害有兩種定義:一是雇主需負擔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依據《勞動基準法》),另一種是由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多數情況下,勞工可同時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並向雇主請求補償,但雇主可主張扣除勞保已支付的部分。
勞動部頒布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明確規範了可獲得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類型。其中,通勤災害涵蓋上下班、外出、公差、參加雇主指派活動、外出用餐,以及因公受傷往返醫療院所等情況。儘管事故發生在通勤途中,仍需符合四項關鍵要件才能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
根據現行法規與實務案例,判斷是否屬於職災,不僅要看發生的地點,更重要的是事故與工作間的關聯性。例如,上下班途中若發生意外,需符合特定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職災,如台南鹹粥案顯示,即使是用餐途中發生意外,若符合當地生活習性,仍可能被認定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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