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企業需要符合哪些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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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企業資格門檻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又稱「台版晶片法案」,旨在鼓勵台灣企業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以鞏固台灣在全球供應鏈中的關鍵地位。經濟部將於明年2月起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5月31日。申請企業需符合多項資格門檻,並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核。
資格門檻細節
根據經濟部說明,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企業需要達到以下資格門檻:
- 研發費用達60億元
- 研發密度達6%
- 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
符合以上門檻的企業,不限適用產業類別,皆可提出申請。申請企業需依規定提出相關佐證文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綜合評估審核企業是否具備國際供應鏈的關鍵地位。
其他注意事項
資誠(PwC Taiwan)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提醒,申請公司應在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並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之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等。此外,企業在申請時需聲明,若經主管機關審查或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合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若企業資格要件經審查不符,可變更成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