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員工加班後若選擇補休而非加班費,經雇主同意後即可累積補休時數。補休時數應按加班時數計算,雇主可優於法令給予。補休期限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特休年度。因此,補休期限的長短取決於勞資雙方協商結果,以及員工的特休年度。
員工請假時,應優先使用之前的加班補休時數。由於補休是加班換來的,請補休當日不得扣薪或扣發全勤獎金。若補休時數不足,則可使用特休天數。
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特休假日期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可以與勞方協商調整特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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