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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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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計算方式概述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也就是因為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資遣員工時,必須支付資遣費給員工。此外,雇主還需要給予預告期間與謀職假,讓員工有時間可以準備及尋找新工作。資遣費的給付是法律規定的雇主責任,旨在保障被資遣員工的基本權益。

「不能勝任」的認定與雇主責任

「不能勝任」不僅指員工客觀上能力不足,也包括主觀上員工能勝任但不願意做的情況。但雇主不能僅憑主觀認定就隨意資遣員工。根據「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必須證明已經嘗試過所有可以避免解僱的方法,例如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且都無效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雇主需要有明確的考核標準,不能只憑主觀認定。

注意事項

即使雇主願意支付資遣費,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仍然有可能被法院判決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且需要支付從離職到復職期間的薪資。因此,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必須要仔細確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免產生爭議。

你想知道哪些?AI來解答

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依法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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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對雇主的資遣行為有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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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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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資遣員工時,除了資遣費還需負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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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資遣程序不當,可能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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