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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後,勞工最多可以連續工作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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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勞工最長連續工作天數

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後,對勞工的出勤模式產生了影響。在過去的規定中,勞基法要求雇主必須讓勞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加班。但這次修法放寬了此項標準,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調整為「14休4」,意即每十四天至少有四天休假,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14休4」的適用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行業的勞工都適用「14休4」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只有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在四種特定情況下才可以調整例假。換句話說,修法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勞工,如果將休假日全數用來加班,最多有可能連續工作12天,這也引起了社會上的討論。

四種特定情況

勞動部2016年的修法說帖進一步說明了這四種特定情況,分別為「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具體來說,「時間特殊」可能包括配合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或年節疏運等;「地點特殊」則指工作地點在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交通不便之處。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在特殊情況下,企業能夠彈性調度人力,但也強調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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