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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員工的兩種法定事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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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合法解僱員工的兩種法定事由

在台灣,由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解僱員工有較嚴格的限制。雇主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契約。以下為兩種主要的合法解僱事由:

經濟性解僱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此類解僱並非員工過錯,而是因公司經營狀況而起,例如歇業、轉讓、業務緊縮、業務變更或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等。此類解僱有預告期(依到職時間長短而定)及資遣費,員工也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領取失業給付。雇主若以此條款解僱員工,需注意是否已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提供員工加強教育訓練或輔導改善的機會。

懲戒性解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此類解僱是因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懲戒性解僱沒有預告期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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