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試時,企業若承諾「試用期過後調薪」,其法律效力取決於是否將此承諾納入書面勞動契約中。儘管勞基法已無試用期規定,勞資雙方仍可協議試用期。若雙方在書面契約中明確約定通過試用期後調薪,且勞資雙方皆持有該契約,則該承諾具備法律效力。然而,若僅為口頭承諾,在沒有書面佐證的情況下,勞方可能難以舉證,導致權益受損。
常見情況是,企業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表現未達理想」為由,拒絕或延遲調薪。由於缺乏書面依據,勞方往往難以維護自身權益。另一種情況是企業聲稱「表現好隨時會調薪」,但實際上調薪與否完全由雇主決定,缺乏明確的調薪制度。因此,求職者應儘量要求將調薪承諾納入書面勞動契約中,以確保自身權益。
為避免面試時的承諾落空,求職者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簽訂勞動契約前,務必確認契約中是否包含試用期過後調薪的條款。若有,應仔細確認調薪的具體條件與幅度。其次,若企業僅口頭承諾,應嘗試要求將承諾以書面形式記錄,例如在錄取通知或電子郵件中註明。最後,若發現企業未履行承諾,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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